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02號原告 謝淑臆
謝坤宏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宇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 楊博任 律師即 謝清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謝清吉遺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取得。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謝清吉於民國109年2月2日死亡,並無法定繼承人,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621號裁定,選任楊博任律師為謝清吉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核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之父 謝東興 ,與謝清吉為兄弟關係,謝東興於108年11
月8日過世,同年月9日、10日在靈堂內,謝清吉當場表示因其無子嗣,胞弟謝東興亦已往生,後輩子嗣僅餘原告二人,故其過世後,願將身後財產均贈與原告,斯時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張宇蕊均在場表示接受。
㈡謝清吉與原告間成立死因贈與契約,嗣贈與人謝清吉於109
年2月2日過世,死因贈與契約因停止條件成就而生效。謝清吉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為此依死因贈與法律關係,請求謝清吉之遺產管理人將遺產所有權移轉予原告,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移轉登記予原告二人分別共有二分之一。
三、被告則以:謝清吉所遺之財產多為不動產,依一般社會通念,如此重大分配遺產之情事,均會立下書面以求慎重。然原告卻無任何書面佐證其主張,僅有口頭上之約定,不足以證明原告與謝清吉間有死因贈與契約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謝清吉為其伯父,因無繼承人,於上揭時地表示身後財產均贈與原告,嗣謝清吉於109年2月2日過世,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謝清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在場見聞之謝清吉堂兄弟 謝秉松謝福欉 及里長 洪明宏 到庭結證屬實,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死因贈與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即謝清吉遺產管理人,將附表所示遺產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表:謝清吉遺產┌──┬───────────┬─────┐│編號│名稱│權利範圍│├──┼───────────┼─────┤│1│彰化縣○○鄉○○段149│全部│││地號土地││├──┼───────────┼─────┤│2│彰化縣○○鄉○○段150│全部│││地號土地││├──┼───────────┼─────┤│3│彰化縣○○鎮○○段751│1/3│││地號土地││├──┼───────────┼─────┤│4│彰化縣○○鎮○○段753│全部│││地號土地││├──┼───────────┼─────┤│5│彰化縣○○鎮○○段227│全部│││建號建物││├──┼───────────┼─────┤│6│車牌號碼000-0000號│全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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