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17號原告 謝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君豪 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59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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