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34號原告 蔡廷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6.62平方公尺(5.62+11=16.62),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萬5220元(16.62平方公尺×31000元=51522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查報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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