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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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27號原告 黃啟仁 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錦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9464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