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507號上訴人即被告之配偶 黃鳳盟 上訴人即被告 葉羽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葉羽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於民國107年5月21日因心跳休止,在嘉義○○醫院急救後恢復心跳,轉至○○○○醫院就醫,再轉至○○醫療社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照護,目前全身癱瘓、雙下肢僵直、意識不清、無法言語及表達意思,置有鼻胃管,生活起居需24小時專人照護,無法行動,需絕對臥床,對生活事理無判斷及與人溝通之能力一節,有嘉義○○醫院診斷證明書、○○醫療社團法人附設○○護理之家函文及附件救護紀錄、病歷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43至77頁)。足徵被告無法出庭應訊,是被告之身體狀況確有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 爰依 上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364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