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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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號原告 彭喜福 上列原告與 鄭冬梅 繼承人即被告 林奕妘林崇偉林泳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原告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嗣具狀陳報更正請求價金為400萬元等情,有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在卷可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據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既經裁定駁回,自應徵收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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