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8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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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8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輝
李育承
號4樓之6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玉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