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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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185號原告 楊永芳 (即 楊萬益 之承受訴訟人)
楊菊(即楊萬益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福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蔡岱霖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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