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霈蓉 即品熙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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