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霈蓉 即品熙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1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霈蓉 即品熙館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