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紜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奕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葉奕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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