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慶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為「民國114年5月20日」?應擇一陳報,如為民國114年5月20日,應說明其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慶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為「民國114年5月20日」?應擇一陳報,如為民國114年5月20日,應說明其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