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賴芳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慶祥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為「民國114年5月20日」?應擇一陳報,如為民國114年5月20日,應說明其原因事實,及提出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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