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見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代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20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