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32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47元(即00000-00000
=584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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