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己○○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內
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內當月計付新台幣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