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皆勝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294號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2月6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零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
還款交易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育祺
法官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