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9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62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