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施信丞 原告與被告 廖婉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嗣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具狀減縮請求金額為3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