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街○○○號十一樓之一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0一號(榮民總醫院)
丙○○住同右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九九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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