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代:丙○○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路○○○巷○號五樓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一六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黃潔茹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