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丙○○住台北市○○區○○路○○○號
甲○○○住同共同被告乙○○○住台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管轄錯誤後,原告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九十年度抗字第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請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