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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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經擴張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四十萬零三百二十八元,應徵裁判費為一萬四千九百五十九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一萬一千零九十八元外,尚應補繳三千八百六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