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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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5號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被告 楊宏一
楊金香 楊宏政 孟 楊金笑 楊明雄 楊天祥 楊素珍 黃土木 楊森雄 楊天樂 楊天山 楊 蔡秀英 郭有財 楊峻鳴 楊倫維 楊月卿 楊健志 楊志忠 楊方穎 楊閔惇 楊景棟 楊保煌 楊智翔 楊智恭 蔡乃榛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原告主張伊就上開土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9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589.33㎡×公告土地現值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080/300000=148,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