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0號原告 林燕足 被告 莊于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莊于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 張語真 、 張語軒 、林燕足均具狀撤回告訴,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2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林燕足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因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惟此無礙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