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原告 林長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被告 林長上 訴訟代理人 莊明芳 被告 林來有
林來富 林春月 林月蕊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 林長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