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聖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判,茲因被告吳聖宏向本院表示要繼續賠付告訴人 游明川 ,希望延長宣判期日等語,本院認基於被告先前賠付之情形、告訴代理人向本院所表示之意見,上情構成得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改訂於113年8月2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