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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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巳○○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七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曾豔玲 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曾豔玲明知其無力負擔鉅額會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謀以召集民間互助會利用會員彼此間並不相識或未親自到場標會,可委由會首代標之機會,冒用會員名義標會,或向會員借標會款,圖以會養會之方式,詐取財物,乃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起,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召集五組互助會(會單上分別以A、B、C、D、E組註明),致使會員癸○○、卯○○、 林聰能 、 林敬祥 、 許素芬 、寅○○、己○○、壬○○、子○○、丑○○、 李榮濱 等人誤信為真,分別參與上開互助會,並按期繳納會款,嗣曾豔玲於上開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互助會進行中,於第一組互助會中冒用如附表二所示十五名活會會員中之十會,於第二組互助會中冒用如附表三所示十九名活會會員中之十四會,於第三組互助會中冒用如附表四所示之三會,致使各該會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會款,另於第三、四、五組互助會中則向如附表五所示之會員借標其等之互助會,標得會款以供週轉。惟因其每月負擔之會款過鉅,迄於八十九年三月間終因週轉不靈而宣告倒會,會員卯○○、癸○○等人始悉受騙(冒標第一、二組互助會,其詐得金額如附表二、三所示)。
二、案經卯○○、癸○○分別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曾豔玲矢口否認有何右揭詐欺犯行,辯稱:伊曾向會員借標,其後乃因經濟困難,一時之間無法償還,會員始告伊冒標,惟伊並非冒標云云。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卯○○、癸○○於偵審中指訴綦詳,並有互助會單五紙存卷足憑;其次,被告雖辯稱:係向會員借標云云,並提出借標名冊乙份附卷,惟此節為告訴人癸○○及卯○○所否認,並據證人 楊錦裁 、林聰能、林敬祥、許素芬、寅○○、己○○、壬○○、子○○、丑○○、李榮濱到庭證稱:均無借標其事等語,則被告所辯為借標乙詞,已乏證據以實其說。又被告於八十九年三月停標後,第一組、第二組之互助會應均僅餘五會,詎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由會員與被告共同開立債權人會議時,第一組互助會竟有多達十五會會員登記為活會、第二組互助會則有多達十九會登記為活會,此業據告訴人癸○○、卯○○於偵審中一致供述在卷,並有債權人名冊乙份附卷為證,另第三組互助會中,會員己○○證稱:以「立琪企業」及「己○○」名義加入二會,並無借標予被告等語,及證人子○○證稱:以「 岡呈 」及「子○○」名義加入二會,均為活會,並無借標等語,顯見於上開三組互助會中,被告確有未經會員同意即利用會員彼此間並不相識或未親自到場標會,可委由會首代標之機會,冒用會員名義標會情事。再依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之借標名冊,其自承於第一組互助會(即A組)中借標九會、第二組(即B組)互助會借標十四會、第三組(即C組)互助會借標七會、第四組(即D組)互助會借標十三會、第五組(即E組)互助會借標四會,是被告所召集之五組互助會,第一、二組(即A、B組)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四十會,第三組(即C組)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五會、第四組(即D組)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三會、五組(即E組)互助會會員連會首共計三十一會,是依該借標名冊內容,除其中第一、二、三(A、B、C)組互助會因到庭之證人會員否認借標,而認被告有冒標之情事外,依被告所自承向會員借標會款竟高達四十六人次之多,質之被告於偵查中亦坦承:其以會養會等語,足認被告明知無力負擔鉅額會款,乃竟仍召集多起民間互助會,復先後未經活會會員之同意而冒用他人名義標取會款,或以借標之方式,先後得標,以會養會,終致無法週轉,宣告倒會,所積欠告訴人等之會款,迄今亦未償還,可見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並行使詐術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將財物交付之詐欺犯行,殊為明確,被告空言否認冒標、詐欺犯行,委無足取,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曾豔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當次開標時之詐欺行為,其詐欺對象包括被冒名之活會會員及其他會員,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先後多次冒標詐欺犯行,時間均緊接,犯罪構成要件亦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冒用他人名義標取會款或借標後,以會養會,致無法週轉,宣告倒會,犯後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巳○○召集互助會之起迄時間、地點、會員之名單
(一)會單上註明A組時間:自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止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每會二萬元會員名單:巳○○(會首)、 琇達 (二會)、 方雅齡 、 吳漢基 、 仕旭 、 江源永 、 廖士淵 、 陳明雄 、 陳志忠 、 鄭啟祥 、 邱鳳卿 、 陳風烈 、 余進益 、 劉素珠 、楊錦裁、辰○○、 普立 、 周佩玲 、 留秀珍 、 羅漢彬 、 方俊中 、 邱鳳珠 、 曾東興 、 弘野 、 陳雲玉 、 留秀滿 、 吳潘蝦 、午○○、 洪勝德 、 莊陸輝 、未○○、戌○○、 楊志遠 、寅○○、 曹正南 、辛○○、丑○○、 吳佳臻 、申○○,連會首共四十會。
(二)會單上註明B組時間:自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止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每會二萬元會員名單:巳○○(會首)、甲○○、 劉素貞 、 羅美麗 、丁○○、 鍾明輝 、酉○○、 日昇 、 蘇詠閔 、 蘇憲聰 、 陳賢峰 、丑○○、辛○○、 劉怡君 、曹正南、 鄭順吉 (二會)、 宗政龍 、寅○○、 曾玉璧 、 林吉昌 、乙○○、丙○○、 鍾明益 、戊○○、 林永傑 、 鄭義福 、 飛香 、 余忠茂 、 陳茂亮 、 曾佳鈴 、林敬祥、 陳素梅 、庚○○、 郭怡伶 、仕旭、曾東興、 陳玉雪 、林聰能、癸○○,連會首共四十會。
(三)會單上註明C組時間:自八十七年十月五日至九十年八月五日止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一百九十五巷二十七弄三十八號,每會二萬元會員名單:巳○○、李榮濱(三會)、辛○○、 李明興 (二會)、庚○○、曹正南、 于上 、 陳長源 、 智銓 、 陳建添 、丑○○、 林宜容 、鄭義福、寅○○、酉○○、 呂真素 、 彭瑞縣 、 彭靖 、 劉素月 、 劉寧現 、洪勝德、 林永清 、丑○○、 余建安 、 洪麗玉 、 呂真美 、 葉美玉 、 黃蕊瑜 、林敬祥、陳素梅、陳 瑞雄 、郭芳芳,連會首共三十五會。
(四)會單上註明D組時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至八十九年十一月五日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巷○號,每會三萬元會員名單:巳○○(會首)、 百富 、 岡皇 、子○○、 游美貞 、 陳金雪 、 林獻堂 、立琪企業、己○○、 丁淑美 、 林秀月 、 曾富義 、 一隆工業 、鄭順吉、戌○○、普立、 蘇陳振南 、莊陸輝、 蕭淑鈴 、 高明宗 、 陳素貞 、 卓揚 、 曾德生 、陳風烈、 蔡朝昌 、 曾新富 、 李滄海 、鄭啟祥、佳旭工業、日日捲門、辰○○、何明忠、陳玉雪,連會首共三十三會。
(五)會單上註明E組時間:自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止。
地點:臺北縣土城市○○路一百九十五巷二十七弄三十八號,每會二萬元會員名單:照偉精機有限公司(會首)、 陳泰祥 、 孫智亮 、 喬信 、 徠富 、 陳勇 、 傅宗猛 (二會)、 高秋艷 、 郭梅珍 、 洪明來 、曾東興、 劉春梅 、 陳木全 、吳阿海、 浴生 、 簡鐘鳴 、 簡清良 、 永暉 特殊鋼 (二會)、 黃立泉 及 李文忠 (共一會)、 劉文漢 、 郭萬國 (二會)、 胡雲嬌 、 陳國輝 、 劉美鈴 、 游豐玉 、未○○、 郭仁豪 、 高偉淳 ,連會首共三十一會。
附表二:被告冒用第一組(A組)互助會活會會員名單及會員繳交之會款(單位:新
臺幣)┌───┬────────┬──────┐│編號│會單登記名義│金額│├───┼────────┼──────┤│一│弘野│七十萬元│├───┼────────┼──────┤│二│陳雲玉│七十萬元│├───┼────────┼──────┤│三│辰○○│未列│├───┼────────┼──────┤│四│壬○○│七十萬元│├───┼────────┼──────┤│五│寅○○│七十萬元│├───┼────────┼──────┤│六│申○○│未列│├───┼────────┼──────┤│七│未○○│未列│├───┼────────┼──────┤│八│午○○│未列│├───┼────────┼──────┤│九│方俊中│未列│├───┼────────┼──────┤│十│ 方稚齡 │未列│├───┼────────┼──────┤│十一│楊錦裁│七十萬元│├───┼────────┼──────┤│十二│陳明雄│七十萬元│├───┼────────┼──────┤│十三│周佩玲│七十萬元│├───┼────────┼──────┤│十四│琇達│七十萬元│├───┼────────┼──────┤│十五│辛○○│七十萬元│└───┴────────┴──────┘附表三:被告冒用第二組(B組)互助會活會會員名單及會員繳交之會款(單位:新
臺幣)┌───┬────────┬──────┐│編號│會單登記名義│金額│├───┼────────┼──────┤│一│林聰能│七十萬元│├───┼────────┼──────┤│二│林敬祥│七十萬元│├───┼────────┼──────┤│三│卯○○│七十萬元│├───┼────────┼──────┤│四│ 郭怡怜 │七十萬元│├───┼────────┼──────┤│五│飛香│七十萬元│├───┼────────┼──────┤│六│鄭義福│七十萬元│├───┼────────┼──────┤│七│丙○○│七十萬元│├───┼────────┼──────┤│八│丁○○│七十萬元│├───┼────────┼──────┤│九│乙○○│七十萬元│├───┼────────┼──────┤│十│鍾明益│七十萬元│├───┼────────┼──────┤│十一│戊○○│七十萬元│├───┼────────┼──────┤│十二│酉○○│七十萬元│├───┼────────┼──────┤│十三│壬○○│七十萬元│├───┼────────┼──────┤│十四│ 郭木松 │七十萬元│├───┼────────┼──────┤│十五│甲○○│七十萬元│├───┼────────┼──────┤│十六│日昇│七十萬元│├───┼────────┼──────┤│十七│癸○○│七十萬元│├───┼────────┼──────┤│十八│寅○○│七十萬元│├───┼────────┼──────┤│十九│庚○○│六十八萬元│└───┴────────┴──────┘附表四:被告冒用第三組互助會會員名單┌───┬────────┬──────┐│編號│會單登記名義│附註│├───┼────────┼──────┤│一│岡呈│由子○○加入│├───┼────────┼──────┤│二│立淇企業│由己○○加入│├───┼────────┼──────┤│三│己○○│由己○○加入│└───┴────────┴──────┘附表五:被告向第三、四、五組會員借標名單┌────────┬─────────────────────────┐│互助會組別│借標會員名單│├────────┼─────────────────────────┤│第三組(即C組)│辛○○、庚○○、林宜容、鄭義福、彭瑞縣、余建安、陳│││瑞雄,共七會││││├────────┼─────────────────────────┤│第四組(即D組)│曾富義、一隆工業、戌○○、蘇陳振南、蕭淑鈴、曾德生│││、蔡朝昌、曾新富、日日捲門、辰○○,共十會││││├────────┼─────────────────────────┤│第五組(即E組)│陳勇、洪明來、劉美鈴、高偉淳,共四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