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英順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4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沈英順,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於同年6月5日提起上訴,上訴狀理由僅泛稱:「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而未於上訴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未具體指明上訴範圍,更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規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又上開裁定於108年8月23日寄存於宜蘭縣利澤派出所,此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狀之裁定各1份、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