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許世傑 相對人 吳平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及主文欄中關於「回饋金」記載,均應更正為「酬金費用」。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