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歐朝義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歐崇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其訴訟利益前經本院107年12月24日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697,485元(見107年度審訴字第926號卷第216頁),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元,未據上訴人即反訴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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