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69號聲請人 曹瑞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淑娟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准予拍賣之土地(地號:472-1、472-4號)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附表,其中土地地號472-4號漏載座落地段;建物建號4435號之第三層面積誤載,請更正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