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362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發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蘇湘昱 即旭昇通訊行、 黃柔棋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本院第一
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