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2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詠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靚可王潁喬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321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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