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26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詠欣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靚可 即 王潁喬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321元,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