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康巃軍
       王國豪
       秦續基
       邱威源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顏忠 民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等
  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告等人係分別向被告為請
  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康巃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
 ㈡原告王國豪(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㈢原告秦續基(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㈣原告邱威源(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等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繳
  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