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康巃軍
王國豪
秦續基
邱威源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顏忠 民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等
人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告等人係分別向被告為請
求,是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裁判費如下:
㈠原告康巃軍(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55元。
㈡原告王國豪(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㈢原告秦續基(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㈣原告邱威源(訴之聲明第四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等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或未繳
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