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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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
原   告  吳慧君
訴訟代理人  吳豪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柏融 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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