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54號上訴人 戴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欽明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165,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4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