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戴文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欽明 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經核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4,22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3,91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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