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7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簡字第43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3月3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又未命其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世芳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