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小字第14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訴訟代理人 劉羿伶
被 告 林信吉
上列當事人101年度花小字第14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貳
萬零肆佰柒拾貳元,應自民國9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