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花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莊鴻斌
被 告 李女 幵幸
上列當事人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李宜蓉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下同)10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
算之利息,暨自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李宜蓉
法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