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賢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10×34=2,7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到院。
三、應提出聲請人99年至100年度之勞、健保之投保資料。
四、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存摺或帳戶,亦請提出聲請前2年之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
五、應說明聲請人郵政存簿儲金簿內頁中自101年2月起至101年5月止,除每月低收入戶補助新臺幣(下同)8,200元外,另兩筆委發款項(各1,900元)補助之種類,領取期間為何。
有無領取其他津貼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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