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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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憶華

代理人 何明諺 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憶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9月2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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