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告環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璿儒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莊仲華 律師
被告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樹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張雅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