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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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原告環誠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璿儒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莊仲華 律師

被告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樹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

許淑玲 律師

張雅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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