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10號原告 張博惟 被告 楊育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法官王星富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宛宜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