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双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2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94年12月20日│13,650元│0000000││││司 何基兆 │行│││││├──┼─────────┼─────────┼───────────┼────────┼────────┼──┤│002│進春紙器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南分│95年1月22日│7,500元│0000000││││限公司 劉基萬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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