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本院認被告原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續,應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