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4年度訴字第26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張靜琪
法官郭妙俐法官吳進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