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62號聲請人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乙○○間請求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陳報選任何人為遺產管理人,及選任該人之理由。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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