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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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事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事聲字第97號抗告人 林昭潘 相對人 林逢箕
林慶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2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6月30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乙紙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