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0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8 年度 投簡 字第 102 號裁定(98.03.04)[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