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
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冠儒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9
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雖經上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同年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
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為均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執行筆錄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執行卷第3頁至背面),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經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正本3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0月.│││罰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4月29日│102年08月13日│102年0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55號、第958號│字第955號、第958號│字第96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93號│102年度易字第593號│102年度訴字第7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03日│102年12月03日│103年01月2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4│102年度上易字第24│102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號│號│││├────┼──────────┼──────────┼──────────┤││判決│103年01月09日│103年01月09日│103年0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0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96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1月20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57號││││判決││││││├────┼──────────┼──────────┼──────────┤││判決│103年02月11日│││││確定日期││││├───┴────┼──────────┼──────────┼──────────┤││││││備註│││││││││└────────┴──────────┴──────────┴──────────┘